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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故事]17年为何念念不忘那份“决定”

发布日期:2023-10-07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推出的纪录片《您是我此生最值得感谢的人》前不久制作完成,该片真实记录了重庆市江苏商会常务副会长李桂云线年前遇到的检察官曹广峰的故事。17年前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故事,让李桂云对曹广峰如此牵挂?

  “曹检察官,您好!我是李桂云,您还记得我吗?17年前我因涉嫌合同犯罪被审查起诉,您办理过我的案件。正是因为当年您明察秋毫,秉公办案,我才得以洗刷冤屈……”李桂云在话筒那边激动地哽咽着说。

  “你是李桂云?”听到对方的介绍,曹广峰记起了那起特殊的合同案件,这也是自己38年的从检经历中唯一一起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结论,并且千里迢迢亲自到重庆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案件。

  “曹检察官,终于联系到您了!要不是当年你们永城市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也不会有今天的成绩。联系您,我就想跟您说一声,您是我此生的恩人,是最值得我感谢的人……”

  联系上了“恩人”,现任重庆市江苏商会常务副会长、重庆首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桂云百感交集、思绪万千,从河南省永城市看守所出来至今的17年间,他深深知道,是依然存放在书桌抽屉里的那份“不起诉决定书”,时刻激励、督促和警示着自己走到了今天。

  电话里的曹广峰欣然接受了李桂云前来重庆看看的邀请,李桂云如释重负,脑海里再次浮现出17年前那段刻骨铭心的经历。

  1996年初,李桂云在江苏省盐都县(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乡经营一家生产石棉瓦的“志龙建材公司”,因为业务关系,经河南省永城市永昌实业公司销售员练奎军牵线,结识了同是永昌公司的孙洪生。1997年6月,李桂云和孙洪生、王晓东口头协商,以每吨2750元的价格购买两火车皮石棉,双方就石棉的质量、规格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的口头约定:一是石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是货物必须保证送到公司,三是公司账户暂时没钱,必须等到货款或申请到账后予以支付。

  1997年8月,孙洪生、王晓东用火车将120吨石棉运输到山东临沂火车站后便通知李桂云接货,并且提出他们准备回永城,要求李桂云自行将货拉回盐都,还让李桂云现场打了张“欠孙洪生石棉款343800元”的欠条。

  将石棉拉回公司后,李桂云才发现石棉数量少、质量差,于是电话通知孙、王二人前来取样化验,其间也以电报形式通知,但二人均未回应。当年9月份,王晓东去了李桂云公司,提出让李桂云先用着、以后再协商的建议。无奈之下,李桂云便将这些石棉用在了生产上,由于产品质次,全部按照二等品销售出去,且货款并未收回。1998年12月,李桂云的工厂倒闭。后来,李桂云又辗转南京,最后在重庆创办了盐都住宅烟道厂,开始重新创业。

  事情并未就此了结。2000年4月6日,孙洪生前往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李桂云涉嫌合同犯罪。同年5月26日,远在重庆的李桂云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6月26日,永城市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李桂云变更为监视居住。7月26日,李桂云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01年3月8日,永城市公安局以李桂云涉嫌合同犯罪提请永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2日,永城市检察院对李桂云作出逮捕决定。2001年8月17日,永城市公安局以李桂云涉嫌合同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年,曹广峰接受指派承办李桂云涉嫌合同一案,阅卷伊始,侦查证据指向非常明确:李桂云接到孙洪生的120吨石棉后,除一部分用于生产外,其中5-70型号的18吨石棉被李桂云于1997年10月,以每吨1500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当地的“九龙建材公司”,货款到手后李桂云并没有将钱支付给孙洪生,孙洪生报案时,李桂云已杳无音讯。

  在曹广峰对李桂云的提讯中,李桂云坚决辩称自己与孙洪生、王晓东之间只是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货款迟付导致的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自己之所以离开盐都,也是因为公司倒闭后需要寻找合适的创业机会。同时,李桂云辩解,出售石棉并非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当时自己经营建材公司时还借了一部分盐都县北蒋镇合作基金会的借款,盐都县政府为减少这部分借款的损失,决定把公司生产剩余的18.5吨石棉出售给了葛书林的九龙建材公司。

  侦查卷宗中,孙洪生陈述,120吨石棉合同是在1997年6月份李桂云来永城市后,与自己、王晓东、练奎军在永城市“天河食林”饭店吃饭时达成的口头协议。双方还约定,李桂云应在货到临沂火车站时先付款80%,到厂后再付20%。而李桂云则称,在2000年5月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捕他时才第一次来永城,购销120吨石棉则是孙、王二人到他厂里推销的,且二人答应了他提出的“必须保证产品质量、货款可以在有钱时再行支付”的条件。

  曹广峰和同事随即对“天河食林”经理曹桂勇、王爱侠夫妇进行了调查。经该夫妇证实,“天河食林”开业时间为1997年9月6日。也就是说,1997年6月份,“天河食林”根本不存在!为了进一步确定事实,办案人员又对练奎军进行取证,练则称口头协议是在永城市解放旅社一楼房间里谈的。据此,受害一方的证言出现矛盾,曹广峰和同事分析,李桂云根本不是在永城与孙洪生等人达成的口头协议。

  针对孙洪生“李桂云出售石棉后杳无音讯足以印证李桂云的故意”的陈述,李桂云辩称,自己辗转南京、重庆创业期间先后十多次向孙、王二人支付过部分欠款,并且也和两人见过几次面。于是,曹广峰多次与李桂云的律师和家人联系,希望能尽量提供一些相关证据。随后,李桂云的妻子杨翠琴和律师王方明、田芳找寻到了自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间,孙、王二人共收到李桂云货款8.2万余元的多份收条。证据面前,孙、王二人也承认了收到货款的事实。

  曹广峰和同事在重庆核实证据过程中得知,2000年7月李桂云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孙洪生曾经找过李桂云,让他出具了一张“欠孙洪生货款39万元、利息7万元,合计46万元”的欠条。2000年8月4日,王晓东与李桂云的妻子杨翠琴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商定还款计划,还将经营的烟道厂的所有权作抵押担保。还款期间,李桂云将重庆烟道厂的管理权、经营权暂归王晓东所有,2000年8月7日,重庆市公证处对此作了公证。之后,孙、王二人经营烟道厂先后收取现金及支票482831元,远远超出了李桂云所欠326398元的数额。

  “被羁押期间,我非常焦虑,毕竟是在永城,害怕永城市检察院会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然而事实证明,我的担心是多余的。”李桂云异常肯定地说。

  案件结束后,李桂云回到重庆继续经营住宅烟道业务,凭借独特的商业视野和经济洞察力,逐渐成为重庆做通风烟道“第一人”,并配合重庆市建委制定了烟道生产相关标准。2006年5月,李桂云又创办了节能建筑材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