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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12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2014年5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禁粘”),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我市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推动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把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实施氛围,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紧紧围绕发展新墙材的目的意义、鼓励发展新墙材的优惠政策、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紧迫性必要性等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和标语、现场咨询、集中宣讲、新墙材推介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镇村、社区、生产企业、建设工地、应用单位,针对《条例》新修正的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条例》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建筑设计、设计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墙材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应通过培训等方式,针对工作的热点、难点加强重点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升行动自觉,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一)明确各地“禁粘”任务。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市区及各县(市)的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制品。市、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市政及建筑小区配套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等工程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加快落实国家限制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生产及使用要求,稳步推进乡镇“禁粘”工作。

  (二)切实把好“禁粘”关口。在“禁粘”范围内,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墙材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条例》规定设计采用新墙材,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制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三)严格清理整顿砖瓦窑生产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快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积极做好停产、关闭和转产工作。各级政府应牵头做好本地区砖瓦窑清理整顿工作,到明年年底基本完成淘汰24门以下轮窑。从2015年起对轮窑企业不再进行新墙材产品认定和换证。各地可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对现有轮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引导扶持新上一条隧道窑生产线。国土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对在禁产范围内继续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依法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应依法核减相关企业的粘土砖经营项目,撤回采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各地应将本地砖瓦窑清理整顿计划和措施于2015年6月底前报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大力发展节能利废新墙材。认真落实《条例》,鼓励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河道淤泥开发生产新墙材。重点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板材、非粘土烧结砖等非粘土类新墙材。积极扶持并优先发展自保温新墙材,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建筑。各类新墙材的生产,要符合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导向和产品目录要求。支持新墙材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墙材生产向产业化、部品化方向发展。

  (二)加强新墙材产品质量管理。新墙材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经省产品认定的合格的新墙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要指导企业进行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优质的新墙材用于建设工程。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研究开发、投资生产新墙材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示范工程和市新农村建设新墙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墙材专项基金补贴办法,给予专项基金补贴;新墙材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建筑节能要求的,除享受专项基金补贴外,可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企业开发新墙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墙材,经认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发展新墙材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墙材,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对《条例》的实施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新墙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制定本地区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方向,多渠道、多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发改、经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建筑材料工业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调整产品,鼓励生产合格的新墙材。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对粘土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对生产粘土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非法粘土砖瓦企业依法严厉查处;严禁取用农田粘土烧砖,依法打击乱采乱挖农田粘土;对已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不符规定的,经查实后收回其采矿许可证。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情况在媒体上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严格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促进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墙材发展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返退、解缴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制品的行为。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加强对本地区新墙材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督促新墙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大专项基金的调控力度,对使用经省认定产品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及时返退专项基金。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修正的《条例》实施为契机,充实完善墙体材料组织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制定限期淘汰以粘土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的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禁产、禁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并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请各县(市、区)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向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