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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有忙即帮

发布日期:2023-10-17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本栏目以法律援助及监督消费、引导消费、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宗旨。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济与法》提醒您: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真诚关注,与您一起维护您的权益,同时以此为鉴,为广大读者提供服务。联系电话:、,E-mail:

  2011年7月,刘先生所在的郑州市某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中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材料公司。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依约按时完成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公司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在建筑公司没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下,于同年的8月、9月、10月向建筑公司开具了三张税务,票面总额为100435.26元。其间,建筑公司两次共支付给材料公司5万元。同年11月,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00328.24元,建筑公司尚欠材料公司50328.24元。后材料公司向建筑公司追要拖欠的工程款,建筑公司以材料公司已经开具,工程款已在11月结算时结清为由不予支付。材料公司追款不能,刘先生遂向本报咨询。

  刘先生反映的问题其实是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的事实。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材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过结算,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只是具有确认经营业务的结算功能,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建筑公司拒付余款的理由是材料公司已向其出具,双方款项已经结清,并承认了双方是先开后付款的事实。建筑公司不能仅依据税务而证明已向材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还应举出其他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

  税务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存在、预开的情况,如果存在付款和开票行为不同步的情况,开票方一定要让对方签写收条并明确款项未付,以免发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如需帮助,可以和本栏目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