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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2

发布日期:2023-10-0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市属重点项目,在严格执行墙改相关政策,办理检查验收手续的基础上,实施先征后返的工作程序。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墙改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各级墻改办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008年5月20日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执行。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适时调整《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九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专项基金(在“收入项目名称”栏填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并将其中一联或复印件交省墙改办。

  第十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收据样式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分成。各级专项基金的上缴基数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统一确定为当年实际发生数,计算解缴公式为:

  设区市、常熟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墻改办预收的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返退、上解等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为便于按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结算,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墙改办拨付适量的返退备付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原则上按实际代征額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给代征单位。

  第十七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各市、县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的,应由各市、县墻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墻改办、财政厅,由省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核。

  各级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进行专项基金补贴。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级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墻改办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附件三)于次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墙改办)。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墻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解缴省级专项基金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3)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蒸压灰砂砖(符合GB11945—1999技术要求)。

  (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6)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7)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工业灰渣条板、蜂巢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二)砌块类:机械成型、电子计量生产工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年单班生产能力在6万立方米以上:石膏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年生产规模在15万立方以上;烧结空心砌块年生产规模在6万立方米以上。

  (三)板材类;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玻璃纤维增强水泥空心条板、轻集料混凝土条板等条板类产品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复合类产品年生产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控制在2000万平米以上;无石棉硅酸钙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等薄板类产品生产规模控制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