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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可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10-1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系区别于劳务、委托、承揽、合作关系的根本所在。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无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须听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法院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1日,李某至江苏某建材公司从事集成吊顶安装学徒,学徒期间没有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安装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报酬,每月1号至5号对上月装修数量进行核对,工程款押3个月,年底全部结清。建材公司无须对李某进行考勤,李某根据建材公司提供的客户订单进行上门安装至工程结束,李某亦有权拒绝公司分派的安装任务。

  2019年8月、9月至10月、11月、12月李某分别获得报酬5153元、8485元、7152元、1242元。2020年1月后李某未再为建材公司安装集成吊顶。2020年4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根据李某所提供的安装工作量,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结算报酬,并约定在学徒期内不收取任何报酬,体现了平等交易主体的商业关系,且李某自2019年8月以来所取得的安装报酬,金额高低不等,明显不具备工资应有的稳定性,双方之间缺少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

  同时,李某到安装现场施工虽然是根据建材公司的通知,但其在安装现场独立完成工作,并无建材公司的指挥,且不参与建材公司的考勤,对派送的订单亦有权决定是否接单,其与建材公司之间明显缺少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故李某与建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历来是法院审理的难题之一,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提。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其本质特征从属性入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经济从属两方面。

  本案中,李某虽按照建材公司的指派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但其并不接受建材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不具有人身从属性。李某获得报酬的多少是由其工作量而定,建材公司无须定期向李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的经济从属性较弱。据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谢勇符向军)